重大误解的四个构成要素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违反自己的意愿做出自己的行为,因错误理解对方行为或合同标的而给自身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然而,重大误解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取消(或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重大误解包括以下要素:
(1)必须是表意文字(即,表达意图的一方)是谁因为误解而表达了意图。首先,表意文字应表达其意图(反映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法评估是否存在误解。其次,表意文字的意思表示必须由误解引起,即表意文字的错误理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对合同内容必须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并导致合同的订立,以便双方可以要求取消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总是导致合同的取消。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必然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如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误解,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以下情况有错误的理解,可能会使被误解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不能被视为误解:
①对订立合同的动机有错误的理解。合同当事人有不同的动机。例如,购买电脑是为了学习。在本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种错误,那么这是一种动机错误,不应影响销售合同的有效性,否则将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当然,如果当事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动机,动机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②某些条款中的错误,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应被视为重大误解并导致合同取消
对合同内容的理解错误主要指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错误;对次要合同条款的误解不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太大影响,一般不应视为重大误解。当然,应该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其他因素来确定。(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另一方的欺骗或不当影响造成的。在正常情况下,它是由表意文字自身的疏忽行为造成的,即表意文字的粗心和粗心。如果表意文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将其视为误解。任何人应对其故意行为负责。表意文字在订立合同时故意保留真实意思的,或者故意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看似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的,或者明知对方当事人误解了合同而仍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这表明表意文字希望追求其意图表达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意图表达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其视为重大误解。例如,如果甲方签订销售合同时知道乙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则不能将其视为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应当注意而忽略注意。例如,如果表意文字在另一方提交的合同草案上签字并盖章而根本没有看一眼,则行为人无权要求取消合同。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理由,以其行为对自己不利为借口而撤回诉讼。在实践中,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方的行为造成的。在这方面,它不同于错误信息。在错误信息的情况下,表意文字所表达的意图是真实的,但错误信息是由传播者的错误造成的。这种误解完全是由于一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另一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出错,则属于欺诈,而非重大误解。
(4)误解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给误解造成重大损失。正是因为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错误的理解,而基于这种错误的理解订立合同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可以称之为重大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允许误解方取消或变更合同,只是为了保护意图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
至于误解是否确实给双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不应视为重大误解的必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通常会给误解方造成巨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可能只造成轻微损失,甚至没有实际损失。在这个时候,它仍然应该被视为一个重大的误解。如果以误解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必须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并造成损失后,将合同视为重大误解,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误解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造成巨大损失,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当然,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合同解除后,损失分担和损失赔偿的问题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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