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学费已成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隐性风险。除了行业自身运营问题,对其涉嫌违法经营、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状况也亟待改善。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一、非法集资都有哪些形式?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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