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进一步扩大了调解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为通过诉调对接工作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另一方面,该法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无疑拓宽了劳动争议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渠道。随着劳资纠纷迅猛增加,仲裁委办案负荷超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幅增长。2009年1至8月,江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逾期未受理的占25%、逾期未裁决的占37%,两者相加已近案件数的2/3,由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以下困难:一、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都是经仲裁委调解或审理后未能解决而过滤来的矛盾易激化或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审理难度普遍较大,有的案件因拖延错过了最佳调解时机。二、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以及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案件均没有仲裁裁决确认的基本事实和裁决结果作为基础,法院的工作量和难度均相应加大。三、对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法将申诉时效延长到了一年,权利不确定的时间延长,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在短期内诉讼,将增加法院查清客观事实的难度。针对调解仲裁法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重大影响,江阴法院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一、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借助工会组织的力量化解劳资纠纷。建议将劳动争议巡回审判庭设在总工会,加强与工会调解组织的沟通,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工作,通过紧密协作有效化解纠纷。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的人员要不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理论的学习,上级法院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高法官处理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能力。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化解增势迅猛的劳资纠纷。三、进一步规范仲裁委逾期未受理与未裁决的处理程序。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细化的程序性规定,有效防止随意的逾期不受理与不裁决的做法,改变疑难案件大部分直接由法院实体审理的不良倾向。四、建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尽快扩大为仲裁院,充实专业化人才,改进办案物资配备,提高仲裁效率,以缓解仲裁委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积极探索诉调裁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合力化解增势迅猛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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