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更换水表收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此类行为属于合法范畴。
法律基础源于《城市供水条例》之规定。
在此条例中,城市自来水供应公司以及自设设施供水的企业有责任维护其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如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的安全运行。
同时,对于由用户自己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经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并移交其进行统一管理之后,才能投入使用。
此外,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及地下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挖坑取土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如果因为工程建设的原因必须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那么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来保障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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