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则成立医疗事故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况下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则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果行为特别严重从而构成犯罪的,则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犯罪
(一)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二)本罪所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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