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孩子户口起诉,法院是否支持?
时间:2023-07-10 20:15:01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迁孩子户口只凭法院判决书是不可以迁移孩子的户口的。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物业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获法院支持

家住开发区某小区的王先生因没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缴费用并承担滞纳金。王先生则以一直未收到催缴通知,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对方部分诉求已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经审理,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本市某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对被告王先生所在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6元,滞纳金为万分之三。”被告王先生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90余平方米,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之前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05年6月起,物业公司每半年就以LED显示屏的形式发布公告催要物业费。因王先生一直未按时缴纳,近日,物业起诉要求王先生一次性缴纳拖欠三年的物业费11340元,滞纳金3674元。庭审中,王先生以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为由抗辩。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先生应给付物业管理公司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11340元;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判决于近日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王先生认为,按照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合同应与由业主会所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在2007年6月之前,小区内没有组建业主会,物业管理合同根本不存在。王先生否认物业管理公司以LED显示屏的形式发送过催缴物业费的公告,主张其所住的门洞LED显示屏因故障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其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取得了对被告王先生小区的管理权。王先生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王先生为该小区业主,应受上述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王先生实际接受了服务,但未履行交纳管理费的义务。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依据权益义务一致及等价有偿原则,原告要求王先生缴纳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物业公司主张王先生缴纳滞纳金,因未能提供王先生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确认书的证据,物业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先生称物业公司部分诉求已过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自2005年6月起每半年以LED显示屏的形式发布公告催要管理费,故诉讼时效因其主张权利而中断,其诉讼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是正确的。至于王先生认为小区内的LED显示屏因故障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不予采纳。

据此,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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