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条款,法庭得以在特定状况下为嫌疑人和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程序。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其适应范围涵盖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
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害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判断认定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者存在社会危害性较大等特殊情况时,法庭有权决定不予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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