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三)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
第二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的设置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流动人口聚集区以及劳动、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单位附近的派出所应增设异地受理点。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人像、指纹信息采集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和《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基本规程。
第六条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时间不得超过5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要在5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详细原因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不通过信息要在5日内联系申领人,如需重新采集信息的,提醒重新采集,如确实无法通过审核的,告知详细原因。
第八条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各环节工作规范和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实际,尽可能缩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办证周期。
第九条严格落实协作配合责任,设置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省级联络专员,依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公布联系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条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本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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