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打架,学校有没有责任教育、管理和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只要学生在校园里,学校就会履行这些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依法负有教育义务的教育机构,未成年人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有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校园伤害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1。校园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未成年人学校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都有义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学生,这是校园事故的主要发生地。一般来说,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他们在学校受到的伤害应被视为一般侵权行为。
2。校园事故是指在学校期间发生的相关事故。学校组织的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如上课、锻炼、运动会、春游、参观等,不应视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知损害的侵权行为。如果事故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失,而没有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则应视为一般侵权行为。
4。校园事故的肇事者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具体的肇事者,但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可能造成校园伤害事故。
如果小学生在课间休息时打架,其实更多的责任在于小学生自己。此时,家长将由学校而不是学校负责。小学生吵架后,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但自己也不太清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好和律师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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