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补偿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4、查档证明(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
6、安置单位的各种相关资料。
7、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8、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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