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第八条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
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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