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与和解:相关系原则
时间:2023-07-18 09:12:11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部规定的比较明确。发生轻伤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之前,要向被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告诉被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当然,也包括被害人不到法院起诉、不要公安机关处理,双方私下可以解决。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经过“公断”,也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了。

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破产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对目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财产径直按法定顺序分配即告完成。在破产程序中,还包括重整、和解两大制度规定。

(一)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申请重整。重整程序不是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二)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和解。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

(三)重整及和解的特殊性

上述两种制度均使得破产程序中止。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终止后,法院才会宣布债务人破产,进而依照清偿顺序开始破产清偿。

重整和和解均是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实质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如何偿还达成一致,以使债务人不致于走向最终的破产。法律对两者在程序方面均有一些特殊规定:

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解协议的通过均需要债权人会议依照多数通过原则进行表决。

批准后的重整计划、通过的和解协议还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依据上述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单一债权人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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