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康复申请下来,员工没去,有什么影响
如果您在尚未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指派的工伤医院)就诊或前往接受康复训练,那么在发生费用报销之时可能会遇到某些限制甚至无法得到报销的情况。
但是,请注意,停止享受工伤的其他待遇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以下是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或患有职业病时,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同时,对于工伤员工而言,他们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需要签署服务协议。
然而,当情况特别紧急的时候,可以先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接受急救服务。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四十二条中,对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如下说明:
1.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的人;
2.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人;
3.拒绝进行治疗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工伤康复治疗费是什么
工伤保险包括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等内容。
工伤康复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和参考价格,并制定相应的安装程度等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安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不能由工伤基金予以报销,由工伤职工自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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