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具备以下全部条件: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主要有:(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四)开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林*科,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林*科组织书面审查和实地踏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审核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林业局林*科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林*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林*科组织书面审查和实地踏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审核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林*科自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三楼林*科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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