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的方式,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公司为你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可见,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法院的职责,在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如果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则是可以受理的。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随时可解约?
案例:
家在东北的夏小姐2002年12月来沪求职,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公司决定为她办理户口进沪、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并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为5年,合同中还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若夏小姐提前解约则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年。2003年5月,办完手续的夏小姐开始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正式开始履行。
工作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夏小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夏小姐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这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所以公司一不扣员工的工资,二还把该缴的社保费打入工资发给员工,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夏小姐想,这与自己在报纸上看到的法律规定明显相悖,而且,自己工资里也没有这项收入呀。再联想起自己在公司经历的种种不快,夏小姐渐渐萌生了跳槽的念头,但一想到违约金约定,夏小姐不得不打消这个念头。
今年五一,朋友聚会上又谈起跳槽这个话题,夏小姐也谈了自己对公司的不满和自己的担忧,朋友的丈夫是律师,指点了她一番。长假过后一上班,夏小姐就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公司表示没有这样的先例,也不能破例。夏小姐随即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同意了她的要求,表示只要夏小姐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夏小姐表示,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费,是公司违法在先,她因此提出解约,自然不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方坚持,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夏小姐解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夏小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仲裁裁决支持了夏小姐的要求。公司方表示不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同样支持了夏小姐的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而引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夏小姐认为单位拒不为其缴纳社保费,是公司违法在先,因为《劳动法》及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中都明确,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在自己的要求催促下仍拒不缴纳社保费,侵害劳动者的报酬权,自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方坚持,法律法规中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没有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这一条。而双方就办理户口入沪手续而协商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夏小姐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劳动者是否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确未做出具体或进一步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情况仍然存在,由此引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认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办理落户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属有效,但当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据此,本案中夏小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而公司方的败诉也给有类似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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