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又称厂商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它企业的标志符号。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1)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2)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行为;(3)企业名称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
2、专利技术: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对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同时还须具有美感。在我国,专利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先后申请同一发明创造时,不论发明次序的先后,谁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谁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指能提供一定价值,已被利用或者可能被利用,仅为有限专家所了解,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的形式,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和诀窍,或者以上对象的总和。其基本特征是:(1)非专利性;(2)保密性;(3)实用性;(4)可转让性。对专有技术通常通过《民法典》、《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4、注册商标: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商标必须通过注册,企业才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但未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来获得保护,同时,也可利用《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的撤消制度来获得间接保护。但未注册商标的不利之处,除不能享有专用权外,还使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诸如不利于广告宣传,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取得消费者信任等。
5、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资标底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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