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时间:2023-08-01 13:01:59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包括了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包括了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

一、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标准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一般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三、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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