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标准不变。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的919元提高到的1066元,人均提高147元。同时继续按不同年龄段设置筹资标准。为了不增加参保居民的负担,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政府财政继续对城镇居民医保加大投入力度,继续对困难人群参保进行帮扶补助,增设的住院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民政、残联等部门将继续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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