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也可以称为“处决、极刑或者生命刑”;指的是行刑者在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情况下,结束一个死刑犯的生命。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的死刑犯执行方式主要采用注射或者枪决等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或者刑场内进行执行;如果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事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负责执行的审判人员需要对死刑犯验明正身,并讯问对方有无遗言、信函等,并制作有关的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该公布,但禁止游街示众或其他有辱死刑犯人格的行为。
死刑缓行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死缓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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