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加条款与合同内容没有冲突,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有效的。合同生效以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或者附加条款,该条款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附加条款怎么写
合同的附加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补充或者变更,撰写合同附加协议的内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当和原来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二)对原合同未尽事宜的详细说明;
(三)不能和原合同的内容矛盾;
(四)尾部要写上相应的日期与落款。
附加协议的条款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书写,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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