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抵押物必须登记么?
借款抵押物是必须登记的。对于抵押,抵押权要生效的话,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产生抵押权,没有有法律效力的。
借款用房产证抵押,不办抵押登记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规定,抵押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如果是借款抵押物可以转让吗
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了,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有效,转让所得价值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未经抵押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那就是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抵押权消灭。
三、借款抵押物有哪些
(一)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房屋等地上不动资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二)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与机器等;
(三)借款人承包的符合担保规定的荒山、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
当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也存在一些财产是不允许进行抵押的,例如:依法被有关部门查封或监管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财产、医院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相关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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