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分国有资产罪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所以,对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不称其为法人犯罪,也是为了能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组织的犯罪行为。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裁判规则与有效辩护:
1.基本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包括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资产所有权。
2.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以,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是,最后承担刑罚的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或者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财产而私分或者明知可能是国有财产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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