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证券市场上进行非公开发行债券而言,既不能称之为利多消息,亦无法视之为利空消息。发行债券本是众多上市企业常见的一种筹资途径,其本质上归于债权型直接融资范畴之内。与此同时,股权融资亦是上市公司在资本运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
非公开发行亦呼作“私募投资”及“定向募集”等多种称谓,指针对特定少数人群体推出,未采用公开渠道广泛宣传推广的筹资途径,具备募集对象具有特定化以及发售方式所受限制性的双重属性。伴随发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与日益成熟,非公开发行的理念愈发受到各界瞩目。
《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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