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南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甘南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是什么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由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专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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