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人员参保单位或本人(其家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医院急诊病历(门诊用药明细单)及住院用药明细单、发票、病历、疾病证明及出院证明等材料),向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工伤保险专管员受理,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输入电脑存档,打印进帐单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送科长复核,送基金科审核,由基金科送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基金科在2个工作日内核拨工伤保险待遇给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办理自申请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单位或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