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保修期建设部2000年颁布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采暖、制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或制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设备安装装饰工程2年。商品房的保修期只有2至5年,但据调查,80%的购房者并不知道购买商品房有保修期。因此,一些消费者维权单位认为,房地产企业有义务让消费者了解现有商品房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否则消费者遇到问题时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房地产企业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等多种渠道,主动让消费者了解相关保修条款。同时,房地产企业要主动承担相关责任,不推诿、不扯皮;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商品房保修期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和消费者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矛盾和纠纷。并呼吁有良知的开发商主动作出延长房屋保修期的承诺,让消费者住得放心。有关法律知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第7条:正常使用时,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i)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即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规定;
(二)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三)采暖、制冷系统:两个采暖、制冷周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两年;(五)装饰工程:两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书。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情况和保修情况。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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