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依法无法办理结婚证书。
在法理意义上,无效或已被解除之婚姻关系自成立起便不受法律约束,当事人亦自始未享有作为夫妇的权力及法律所赋予的相关义务。
在同居时期内通过共同努力而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遵循自愿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若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妥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则应由当地的法院按照优先保护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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