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8条
时间:2023-06-11 08:34:39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特别强调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实施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甚至《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种针对律师极其严历的处罚是各国法律没有的。实践中,已成为某些司法机关和人员对律师进行报复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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