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请立案监督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立案监督如何规定?
(一)控告人监督
1、控告人受到《不立案通知书》后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1)公安机关不立案:
7日内申请复议;
10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
(2)检察院不立案:
10日内申请复议;
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控告人有权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有证据的,控告人对于不立案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决定]不能直接立案:
(1)首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
(2)其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发出《通知立案书》;
应将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
《要求说明不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通知立案书》后:应在15日内决定决定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三、立案监督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其实相关的程序和方法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当中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立案的程序一般都是经过相关人员首先是做好了立案请示报告,对当前的材料进行过审查和讨论以后,符合国家规定的立案的标准的就必须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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