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榆林民政局离婚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初审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为离婚冷静期。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证件资料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件。
二、榆林民政局离婚要什么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4、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三、榆林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双方自愿结婚;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9、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榆林民政局离婚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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