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出售方未能履行办理房产证书之义务,那么他们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及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此,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看,若合同载明了违约金标准的条款,则依此执行;若并无此类约定,或损失金额难以准确界定,则可依据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在追究商品房出售方因逾期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解决逾期办证问题,通常有四种途径:和出卖人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仲裁和诉讼。和出卖人的协商可以在购房时进行,对逾期办证的问题签订一个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这类特别约定将来可以优先适用,也可以在出卖人出现逾期办证行为后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但是要注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保留和收集有关证据,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有利于其他途径的展开。购房人选择仲裁途径的,应该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没有隶属关系,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机构并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只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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