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辞退是对犯错误的职工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形式。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因第二次劳动教养被注销城镇户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留人观察期内表现仍不好;
严重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种错误行为之一。
辞退处罚处理时限为:自确认员工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审批。
退市是企业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提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行政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时间的,单位应当依法将其从职工名单中除名。退市条件为:员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的;
批评教育无效;
达到规定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时间在1天以内的一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可以扣除假期天数和旷工期间的休息天数。累计旷工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退市没有时间限制。根据《国有企业解聘违纪员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解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解聘违纪员工,另一种是正常解聘员工。目前在我国,惩戒性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严重错误,但不具备辞退、除名资格,经教育仍无效的劳动者,决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或者行政处罚。辞退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更是一种行政处理。治疗没有时间限制。违纪开除的条件是:员工有规定的违纪行为或者错误行为;
经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仍然无效;
不足以开除或者开除。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情况及有关规定,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属于辞退劳动者的正常情形。
辞职是指员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辞职,从而终止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暴力、威胁迫使其劳动的,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根据劳动者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离职;或者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职的行为。员工自愿辞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自愿辞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关于职工自愿离职争议范围的批复》(劳办字[1992]45号)、《关于如何界定自愿离职和旷工的批复》(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的批复》(劳办函[1998]5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员工要求停薪留任,但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或在停薪期满后一个月内未返回原公司工作或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有权自动离职公司。自动处理辞职是雇主的行为。根据有关行政批复的规定,这里的自动离职处理,是指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名称注销。因此,因自动退市引起的纠纷应视为退市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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