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领域,的确存在离婚这一可能性。
然而,对于患有此类病症的夫妇而言,唯一获准离婚的途径便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达成。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配偶被赋予了成为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角色,因此当事人在确立婚姻关系前必须先进行监护权的变更手续,然后才能启动离婚诉讼。
若希望结束这段婚姻的人士,可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籍簿项、结婚证书以及提交给被告所在地区法院的书面离婚诉状及其副本等,以便顺利开展离婚诉讼事宜。
当法院对双方间的情感状况进行评估并确认其难以维系时,无论调解是否能够有效解决问题,都将作出离婚的裁决。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被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使我们有理由选择结束这段婚姻:
(1)当事人出现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
(2)当事人曾经施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属的行径;
(3)当事人有长期、频繁沉溺于赌博活动或吸食毒品的行为,且屡劝不改;
(4)夫妻之间因感情产生间隙,出现分居两年以上的局面;
(5)除上述外,还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全面崩溃的不和谐因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正在申请离婚的配偶曾有过虐待、遗弃甚至侵害精神病人利益的恶劣行为,那么变更后的监护人有权以其名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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