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在保险合同中有专门的责任条款,具体内容因保险险种不同而有异。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承担的风险项目,通常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示。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要明确记载其姓名、住所,还要记载性别和准确年龄;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期间是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是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因险种不同而不同: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一般为数年,甚至终身;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及团体人身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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