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出资方如何成为公司股东
未出资方一般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是需要出资的,只不过出资方式有可能不同,有用货币出资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自己不出资成为股东仅存在特别情形之中,如接受赠与,或因继承等情形成为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二、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按下列标准来认定的:
1.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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