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被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可以在60天之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的,自然也就不拘留了。
行政拘留的特点如下:
1、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释。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
2、行政拘留不能保释,保释的法律术语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
3、行政拘留期间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申请。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以下四种:第一,行为人年龄在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的;第二,虽然行为人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但是属于第一次违法的;第三,行为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第四,行为人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因此可以看出,出于对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权益考虑,对他们给予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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