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请求的写法不同于起诉状中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应主要针对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或不当提出,要有针对性。
2、行文简明扼要,无需重复叙述争议事实的全过程,只需阐述与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不一致的事实,进行有重点的论证,驳斥。
3、应提出充分而确凿的事实根据,并引用相应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使上诉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有说服力。
一、二审处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二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审是亦称“上诉审”。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诉讼活动。在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人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就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应以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处理不当的,应予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这项规定的限制。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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