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郭某与蒋某离婚了,女儿小美由蒋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去年3月起,因看女儿受到阻碍,郭某开始停止支付抚养费,因此被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郭某称自己愿意支付小美抚养费,但蒋某必须给他看孩子。后经法院调解,二人终于达成共识,郭某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蒋某配合郭某探视小美,双方就探视时间及方式做了细致约定。
法官提醒:抚养费义务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离婚后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实际生活所需,而探视权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产生冲突时,应从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寻求法律途径,不要采取停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激烈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等极端方式,给孩子的成长和心灵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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