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超市顾客受伤如何请求保险赔偿
超市客户受伤保险赔偿请求:
1、保险公司赔偿超市财产损失,然后保险公司向超市或第三方索赔;
2、超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客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顾客在超市受伤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超市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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