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本市的,并且已经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外地人在上海如何取取公积金
外地人要提取自己在上海的公积金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在上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或户口不在上海的;申请人纳入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离休、退休的等等。
要想把自己在上海的公积金提取出来,除了要满足其提取条件,还需要递交相关资料,各种证明,比如失业证明、退休证明、丧失劳动力证明等等,若是提取公积金买房,需要递交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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