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级法院能否将管辖权移交给上级法院?移交管辖权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转移:“人民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条例》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二、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被认为是重大和复杂的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在将案件提交庭长裁决后,专家组应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15天提出书面移交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移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移送不服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意移交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移送的书面决定后,应当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本级人民检察院汇总,移送案件一般发生在同级法院,因为法院在立案时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转移,但事实上,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新证据或新事实的案件很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咨询服务,欢迎联系卢巴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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