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查后,作出复查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
一、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方式是什么
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分为不同的情况,申诉方式分别如下:
1、公安机关不服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不服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不服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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