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且尚未执行的申诉案件由公诉部门管辖。2.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或者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3.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范围: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县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3)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4)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4.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认为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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