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伤(死亡)的是在城市登记的雇主的雇员。申请人是雇主、受伤雇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申请人应当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2;三。员工身份证(带复印件)
4。第一份病历(诊断)(带复印件)
5。事故现场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打印版)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机动车事故伤害)
8。当地公安部门(派出所)证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他材料见工伤保险部印制的《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工伤保险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据》。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基本收集材料后,工伤保险部门接到用人单位书面答复后,向用人单位下发《事故处理通知书》,核实有关情况。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验收并出具“验收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拒收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无误后,工伤保险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进行工伤认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4)其他事项:
<1。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疑似残疾的,应当向市医疗劳动鉴定部门申请残疾(等级)鉴定,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伤残(级)鉴定点鉴定。劳动者在收到鉴定结论后30日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的,持工伤认定书到市社保局仲裁处申请工伤待遇仲裁,伤残(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用证明及原始病历、伤前月薪表等(员工因公死亡的,还应提供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收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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