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抵押物的买受人。实践中,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可能又将抵押物转卖他人,如果买受人为善意的,抵押权人不得基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向善意买受人主张抵押权,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该买受人须已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仅享有请求抵押人交付抵押物的债权请求权,此种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仅是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反面解释就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可以对抗恶意买受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
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所以即使是恶意买受人,也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只是抵押权人可以向其主张抵押权。在善意的举证问题上,应当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买受人,从而由主张可以对抗该买受人的抵押权人举证证明买受人为恶意买受人。抵押权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善意第三人购买了赃物一定受到惩罚吗
善意第三人购买了赃物不一定会受到惩罚。通常,法律会规定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对于赃物,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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