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第3句确认,民事法律行为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
二、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利
所谓有撤销的权利,是指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其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第3句确认,无权代理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权利。这里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又没有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的相对人。这就意味着,相对人的善意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依据消极观念说确定的善意判断标准,相对人为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人;二是相对人不符合积极观念说确定的善意判断标准,即其没有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对方为有权代理人。之所以对善意相对人作如此烦琐的界定,是考虑到该款规定与《民法典》第172条的协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即相对人符合积极观念说确定的善意标准的,构成表见代理,该无权代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三、什么是无权代表
无权代表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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