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时间是多少
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规定为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早于主债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怎么写担保人才有连带责任
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载明担保人担保的方式中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就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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