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以及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4-13 08:43:10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一项古老的海商法制度。船舶优先权标的、项目等在各个国家规定有不同的制度,但是它的立法都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原则,维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船舶优先权”并非国际公认的名称,而是我国对该制度的叫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方面,一直以来有很大争议,程序权利说、债权说、物权说不一而足。本文通过船舶优先权与民法中权利性质在设立方式、标的、内容、追及效力、权利效力等方面的比较,得出的结论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该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深入探析有助于对我国海商法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准确,全面的分析。通过将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与国际公约及他国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对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进行深入评析,分析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

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联系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5)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而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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