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牟取私利
时间:2023-04-23 10:52:43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西省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工会主席危存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90.5万元转贷他人,违法牟利18万余元,原审法院却以无法确定数额是否较大及缺少主要证人证言为由判决其无罪。经江西省兴国县检察院依法抗诉,这起错案得以纠正。3月19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危存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余元。

1997年2月中旬,危存茂与赣州市某银行的王学民约定,由危存茂贷款50万至100万元,王学民使用,最后结算资金回报率为45%左右,危存茂为牟取非法利益,在1997年3月至1999年1月间,编造贷款理由,先后8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90.5万元,并自筹资金16.5万元,借给王学民炒股。后王学民共9次归还危存茂本利共计141.78万元,利率高达32.815%,危存茂除归还银行本息外,非法获利1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21.5万元。

兴国县检察院以危存茂涉嫌高利转贷罪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必要条件,18万余元是否属数额较大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案无法确定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较大,所以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另外本案缺少主要证据即王学民的证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去年12月4日宣告被告人危存茂无罪。一审判决后,兴国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抗诉。

赣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危存茂在王学民允诺有高额利率回报的诱惑下,遂产生了转贷牟利的犯罪意图,1997年至1999年先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共计90.5万元转手他人,从中牟取高额利率。危存茂第一次贷款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新刑法实施后的1998年初其收到信用社贷款30万元后,并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该款继续转给王学民以牟取高利,其所为是1997年转贷行为的延续和追认,且其实际获利18万余元的行为均是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后,危存茂的上述非法获利超出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贷款利率,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遂作出改判。

法规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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