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时,主要依据并非继父母的婚姻状况,而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已经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喂养关系。当原生父母分手之际,若继子女由继父母抚育并且该喂养关系已经确定,那么这个喂养事实不会因为父母亲婚姻的结束而消失。但是,当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对于曾经接受过他们养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承担抚养责任,那么该继子女原则上仍然应当由原生父亲或者母亲来照顾。另外,如果夫妇两人正式离婚,继子女不能再与之共同生活,那么继父母也无需负担在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责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已经接受其养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无意继续履行养育义务,则该继子女依旧应当由生父或生母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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